2006年11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过了追诉期 嫌犯定无罪
柯娉

  一桩13年前的盗窃大案,作案人本该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却因迟迟不能归案,而刑法又经数度变迁,最终超过追诉时效,作案人被无罪释放。近日,嵊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时纠正了这起超过追诉时效的盗窃案。
  1993年10月一天夜里,张某伙同黄某、张某(均已判刑)在嵊州市长乐镇方口村,以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周某家,窃得郭某停放的野狼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7300元。该案直到1999年12月,因同案的黄某落网,警方才对张某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张某于今年9月被抓获归案,并被警方移送起诉。
  受理该案后,检察院公诉科的承办人认真阅卷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根据我国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在1993年的这起盗窃行为应适用“从轻”原则,即适用现行法律,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本案还涉及一个追诉时效中断的问题,新刑法规定,只要侦查机关立案,犯罪嫌疑人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旧刑法则规定,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显然,新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比旧刑法严格。虽然公安机关在1999年12月已对张某立案侦查,但直到2006年9月张某被抓前,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根据“从旧”原则,张某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张某13年前的犯罪行为,应适用追诉期限为5年的规定,而目前这个期限已经超过。针对这一情况,承办人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遂于近日将案件撤回。